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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秘书长接受记者采访            【字体: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秘书长接受记者采访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新京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19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秘书长陈润生在自己的办公室接受本报记者采访。他身后的书柜里面摆满了小动物的照片。

    2004年06月24日   作为中国第一个半官方动物保护机构的负责人,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秘书长陈润生对于近日议论纷纷的北京动物福利立法持保留态度。他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动物福利”的提法外延较大,一旦立法,将出现难以操作和法律失效的问题。与其如此,不如先简单制订几条禁止虐待动物的法规,等时机成熟再做完善。

   动物福利包括饮食、居住等众多环节

    《新京报》:您是否赞成进行动物福利立法?

    陈润生(以下简称陈):现在提“动物福利立法”时机不成熟,实际操作中会出现许多问题,我认为“反对虐待动物”的提法更符合国情。

    《新京报》:两种提法有什么差别?

    陈:“动物福利”外延要大一些,包括动物从生到死的每一个环节,如饮食、居住场所、生活环境等。如果这些都要立法,每个环节都得规定清楚,但在现实情况下很难。比如养狗,有些人自己生活还顾不过来,一间屋子半张炕,能给狗提供什么样的福利?但能因此判断他违法吗?而“反对虐待”是动物福利中的一部分,在实际中比较好操作和界定。

    《新京报》:您所说的“反对虐待动物”包括哪些内容?

    陈:一、禁止在大庭广众之下屠宰动物;二、禁止在动物死亡过程中人为制造额外的痛苦;三、不能任意遗弃动物。

    主流上人们还是爱护动物的

    《新京报》:提“动物福利”会有哪些问题呢?

    陈:我国各地区发展水平不一样,有些地方还在解决人的温饱问题,当人的生存、福利还没解决时,来说动物福利,我觉得感情上难以接受。

    还有一个中国人看待动物的观念问题。比如吃活鱼,算不算虐待?中国人觉得这是一道美味佳肴,反过来说,我们养鱼就是让人吃的。所以,什么是福利,界限不好划分。

    另外,我在农村看到一些农民非常爱护他们的家畜,视牛、羊、马为生命,人对动物是有感情的。我觉得主流上,人们还是爱护动物的。

    《新京报》:解决人的生存和动物福利的问题能不能齐头并进?

    陈:人跟动物本身是对立统一的,从人类发展过程看,一直靠动物为食、为生的,而且还在继续。我还是认为,解决不了人的吃饭问题,就谈不到动物福利问题。

    《新京报》:印度、泰国、菲律宾等一些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还不如我们,他们都进行了动物福利立法。

    陈:国外的经验不能照搬,我们有自己的国情,制订法律要有可操作性。如果说北京要立法,我没意见,如果是全国性的大法,现在还为时过早。而且北京要立法,还是“反对虐待动物”的提法比较合适。

    制定法律要有可操作性

    《新京报》:1988年出台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保护野生动物起到了什么作用?

    陈:应该说这十几年来该法对提高人们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对各级林业部门执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新京报》:这部法律有没有动物福利的内容?

    陈:没有。专家现在也对这个问题提出了看法。实际上,这部法律还有其他一些缺陷。政府正在着手修改这部法律。

    《新京报》:除了野生动物之外,其他动物是否也该立法保护呢?

    陈:过去野生动物无主儿,谁逮着谁所有。人什么都敢吃、敢杀、敢用,在这种情况下,才立了这个法。

    对于其他动物,我们现在已经有一些法规了,比如北京的养犬管理规定。但我觉得在北京人养犬的立法过程中就不慎重,没有充分考虑北京的实际情况和老百姓的心理。立了法,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不执行?这么多条狗不年检,还有那些流浪猫狗,是怎么回事?

    立法前先要做科学调研,要慎重,制定了就要人人遵守。与其弄个好看不好用的东西在那儿,不如弄几条简单、有效、可操作的法规,让大家遵守。

    关键是提高人的道德素质

    《新京报》:您的意思,可以将“反对虐待动物”的内容写入《北京动物卫生管理条例》。

    陈:对,比如关于屠宰和遗弃的问题。但立法是强制性提高的一种手段,关键是要提高民族的道德素质。我们要提倡人类善待动物,约束自己的行为,知道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

    《新京报》:这种宣传教育和自我约束比立法更重要吗?

    陈:我觉得在某种程度上比立法更重要。人的素质提高了,有没有法律,都会去做;素质低,有法律,他也视为儿戏。

    《新京报》:但是我们现在提出要向法治社会发展。

    陈:我觉得这两者不矛盾。对一个文盲来讲,法律有什么用呢?一个法律要符合现实情况。北京提“反对虐待动物”,我不反对。但作为全国来讲,要等条件成熟了,再形成一部完整的动物福利法。

    《新京报》:您认为什么时候为动物福利立法条件成熟?

    陈:这我很难预料。

    ■链接 国际动物福利立法现状

    据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介绍,动物福利立法最早可追溯到1822年英国的《反对虐待以及不恰当对待牛的行为》法案。随后,动物福利立法在世界各国发展起来。其中,欧美大部分国家有关防止虐待动物法的立法在19世纪就基本完成了。

    英国现行的动物保护法是1911年通过的。

    二战后,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在原有基础上,又陆续制定了更为详细的动物保护法和相关管理条例。如瑞典1997年制定了强制执行的《牲畜权利法》,规定不能用过于拥挤和狭小的笼舍养鸡,在夏季必须把牛放出去吃草,猪要有稻草铺以便休息。

    在国内法之外,还有一些国际性动物保护公约,如上世纪70年代通过的《保护农畜欧洲公约》、《保护屠宰用动物欧洲公约》等。

    2003年,欧盟颁布了一个法令,要求农民必须在猪圈给小猪“始终”提供“足够的东西以保证小猪能够玩耍或游戏,如麦秸、木头、锯末等”。英国政府据此宣布,给农民90天时间准备好这些东西,否则,将被施以1000英镑罚款,重则要被监禁3个月。

    目前,亚洲的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泰国、菲律宾、日本等国,以及我国的香港和台湾都已完成了动物福利立法。

    香港早在上世纪30年代制定了防止虐待动物规例,以后逐年制定动物保护法规。台湾地区在1998年制定较完善的动物保护法,增加动物福利,防止对动物造成不必要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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