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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张美兰建议尽快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 | |||||
| 作者:新华社电 文章来源:西安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2 | |||||
| “在西双版纳,野生亚洲象得到了很好的保护,但野象伤人、糟蹋庄稼的情况频繁发生,遭受损失的老百姓只能得到很少的补偿。”来自云南西双版纳的全国人大代表张美兰对记者说。
张美兰代表介绍,1989年3月起施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实际上,野生动物肇事频繁的地区大多是山区、贫困地区,地方政府财政往往入不敷出,无力支付赔偿费用。 为此,张美兰等代表提出,应尽快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改为“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国家和地方共同承担。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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