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网站首页 | 文章部分 | 法律法规 | 动物图片 | 中心工作 | | |
![]() |
![]() |
| >> 信息正文 |
|
|||||
|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3号) | |||||
|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国家林业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6 | |||||
|
一、自即日起,至2006年7月15日前,所有库存有麝香、豹骨、熊胆、羚羊角、甲片、蛇类等原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须持库存原料的合法来源证明,向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申报库存原材料种类、数量和获得时间。
二、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须于2006年7月31日前将申报的库存原材料种类、数量汇总后上报至国家林业局。
三、上报的库存原材料经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鉴定中心检验核实后,由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鉴定中心统一使用标准化容器封装、编号、集中保管,并登记造册报国家林业局备案。需要出售、加工利用、出口登记在册的库存原材料的,可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四、自2006年7月31日起,对未经登记在册的库存原材料,在申请出售、加工利用、出口等行政许可时应当提交合法来源证明,并接受核查、检验和评估;对已经登记在册的库存原材料,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其出售、加工利用、出口等行政许可时,不再提交原材料来源合法证明。
特此公告。 |
|||||
| 信息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信息 | ||
| 没有相关信息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