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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3号)          【字体: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3号)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国家林业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6
  为掌握全国现有麝香、豹骨、熊胆、羚羊角、甲片、蛇类原材料库存总量,强化宏观调控,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对豹、麝、熊、羚羊、穿山甲、蛇等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现决定对全国范围内库存的上述野生动物原材料及产品库存进行清查核实。现将清查核实工作安排公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至2006年7月15日前,所有库存有麝香、豹骨、熊胆、羚羊角、甲片、蛇类等原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须持库存原料的合法来源证明,向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申报库存原材料种类、数量和获得时间。

    二、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须于2006年7月31日前将申报的库存原材料种类、数量汇总后上报至国家林业局。

    三、上报的库存原材料经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鉴定中心检验核实后,由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鉴定中心统一使用标准化容器封装、编号、集中保管,并登记造册报国家林业局备案。需要出售、加工利用、出口登记在册的库存原材料的,可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四、自2006年7月31日起,对未经登记在册的库存原材料,在申请出售、加工利用、出口等行政许可时应当提交合法来源证明,并接受核查、检验和评估;对已经登记在册的库存原材料,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其出售、加工利用、出口等行政许可时,不再提交原材料来源合法证明。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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